许昌市中医药学会关于《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事项清单》等两项制度审议结果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5日 浏览次数:4525
各位会员:
根据市卫生健康社会组织委员会工作要求,本学会制定的《许昌市中医药学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事项清单》和《许昌市中医药学会临时党支部与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制度》两项制度,已于2026年6月24日以线上形式召开2026年第一次理事会,经全体理事审议并表决通过。
按照相关规定,现将以上两项制度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6年6月25日至2026年7月1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本学会反映。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并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反馈。
联系人:王学成
联系电话:0374-2627120
联系邮箱:xcszyyxh@126.com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19号许昌市中医药学会
许昌市中医药学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
事项清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对许昌市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的领导,充分发挥临时党支部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促进本学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在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5〕54号)《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5〕60号)《许昌市加强新兴领域党建工作三年实施方案(2025—2027年)》(许两新〔2025〕2号)《许昌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事项清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学会实际,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本学会设立的临时党支部于2025年9月29日经中共许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机关委员会批复成立,参与学会重大决策,适用本清单。
第三条 临时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深入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与本学会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本学会运行和发展全过程,促进党建工作与中医药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二章 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均应纳入临时党支部参与研究决策范围。
第五条 以下事项应纳入临时党支部参与决策范围:
(一)制定或修改本学会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
(二)确定或调整会费标准;
(三)制定本学会战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召开理事会(监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六)选举或罢免本学会管理层人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
(七)重要人事安排,包括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整;
(八)大额经费开支(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3万元及以上 的支出);
(九)接收大额捐赠(单笔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及以上 的捐赠);
(十)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包括购置、出租、转让、报废重大资产等);
(十一)本学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
(十二)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审定会员入会、退会;
(十四)开展涉外活动或与境外组织合作交流事项;
(十五)评先评优、"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推荐等工作;
(十六)涉及中医药行业重大政策建议的对外发声、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建议;
(十七)举办全市性或跨区域的大型学术会议、培训、竞赛等重要 业务活动;
(十八)其他应当由临时党支部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临时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时,应从以下方面把关:
(一)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否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
(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医药行业相关政策规定;
(五)是否有利于本学会和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六)是否有利于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权益;
(七)是否符合中医药学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章 参与决策的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 临时党支部采取以下方式参与决策:
(一)会议前置参与决策。
对属于本清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重大事项,学会管理层在提交理事会等有关会议表决或决定前,应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主动听取临时党支部意见,根据党支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临时党支部应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党员和会员意见建议,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研究后提出明确意见。需提供书面意见的,由党支部书记在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
(二)列席会议参与决策。
本学会应邀请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代表)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八条 临时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学会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求,推动管理层人员与党支部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第九条 请示报告制度。临时党支部与理事会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事项、超出党支部自身职权范围的事项、涉及意识形态安全或社会稳定风险的重要事项,临时党支部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许昌市卫生健康委请示报告。
第十条 政治监督职责。临时党支部发现本学会或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履行政治监督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一)本学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与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不一致的;
(二)本学会章程或主要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
(三)本学会及会员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中医药行业风险隐患,学会怠于教育管理的;
(四)本学会领导成员出现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等不适合履职情形的;
(五)涉及中医药学术不端、虚假宣传、非法行医等损害行业声誉行为的。
临时党支部应通过谈心谈话、与理事会会商研究、向许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等方式,对问题或隐患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临时党支部与理事会共同学习制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工作、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经常对标对表党和国家有关部署要求讨论内部决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在本学会章程中写入党建工作要求,明确临时党支部的设置形式、职责任务、基础保障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临时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纳入本学会年度检查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许昌市卫生健康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本学会临时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清单由许昌市中医药学会临时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清单经本学会理事会民主表决通过后施行,并印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同时报送许昌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加强许昌市中医药学会临时党支部(以下简称"临时党支部")与管理层的沟通协调,推动学会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学习制度
(一)学习内容
党的创新理论(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行业本领域的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主题教育、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等有关精神;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业务活动、年检年报、检查评估、到基层考察调研、重大事项报告等相关工作的规定;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行业标准规范、行业发展前沿动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要求开展的学习内容等。
(二)组织方式
1、管理层会议学习。可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管理层会议召开的同时,安排学习事项,由学会负责人主持学习,临时党支部书记和其他委员、学会管理层参加,具体学习时间频次根据实际确定。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由临时党支部书记重点领学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等有关内容,把纪律要求挺在前面,把法律法规讲在前面。
2、党组织活动学习。临时党支部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学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参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组织活动,一般按照当次活动主题,安排相关学习内容;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党纪学习教育等活动,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具体安排学习内容。参加人员和知悉范围严格按照具体规定执行。
(三)学习形式
采取临时党支部书记领学、政策解读、视频学习、专家授课、交流研讨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力戒形式主义,切实提高集体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工作会商制度
(一)工作会商事项
列入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事项清单的事项,临时党支部和管理层在决策前应进行充分讨论和沟通,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决策后,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必要时及时作出调整和优化。
(二)工作会商形式
1.学会管理层将重大事项提交有关会议表决或决定前,应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主动听取临时党支部意见。
2.临时党支部书记参加管理层有关会议,共同研究群众关心、行业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围绕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汇聚意见建议。
3.工作会商的形式,可根据学会实际情况进行简化。需提供书面意见的,由临时党支部负责人在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
(三)工作会商原则
1.临时党支部重点把关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贯彻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是否有利于学会和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2.学会管理层立足自身发展实际,对本行业和广大会员单位普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向临时党支部实事求是反映情况。
(四)请示报告事项
工作会商中存在重大分歧、经反复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临时党支部应按规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报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商研究,提出指导意见,消除矛盾隐患。
根据市卫生健康社会组织委员会工作要求,本学会制定的《许昌市中医药学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事项清单》和《许昌市中医药学会临时党支部与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制度》两项制度,已于2026年6月24日以线上形式召开2026年第一次理事会,经全体理事审议并表决通过。
按照相关规定,现将以上两项制度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6年6月25日至2026年7月1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本学会反映。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并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反馈。
联系人:王学成
联系电话:0374-2627120
联系邮箱:xcszyyxh@126.com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19号许昌市中医药学会
许昌市中医药学会
2026年6月25日
许昌市中医药学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
事项清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对许昌市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的领导,充分发挥临时党支部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促进本学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在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5〕54号)《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5〕60号)《许昌市加强新兴领域党建工作三年实施方案(2025—2027年)》(许两新〔2025〕2号)《许昌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事项清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学会实际,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本学会设立的临时党支部于2025年9月29日经中共许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机关委员会批复成立,参与学会重大决策,适用本清单。
第三条 临时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深入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与本学会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本学会运行和发展全过程,促进党建工作与中医药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二章 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均应纳入临时党支部参与研究决策范围。
第五条 以下事项应纳入临时党支部参与决策范围:
(一)制定或修改本学会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
(二)确定或调整会费标准;
(三)制定本学会战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召开理事会(监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六)选举或罢免本学会管理层人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
(七)重要人事安排,包括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整;
(八)大额经费开支(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3万元及以上 的支出);
(九)接收大额捐赠(单笔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及以上 的捐赠);
(十)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包括购置、出租、转让、报废重大资产等);
(十一)本学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
(十二)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审定会员入会、退会;
(十四)开展涉外活动或与境外组织合作交流事项;
(十五)评先评优、"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推荐等工作;
(十六)涉及中医药行业重大政策建议的对外发声、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建议;
(十七)举办全市性或跨区域的大型学术会议、培训、竞赛等重要 业务活动;
(十八)其他应当由临时党支部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临时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时,应从以下方面把关:
(一)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否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
(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医药行业相关政策规定;
(五)是否有利于本学会和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六)是否有利于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权益;
(七)是否符合中医药学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章 参与决策的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 临时党支部采取以下方式参与决策:
(一)会议前置参与决策。
对属于本清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重大事项,学会管理层在提交理事会等有关会议表决或决定前,应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主动听取临时党支部意见,根据党支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临时党支部应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党员和会员意见建议,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研究后提出明确意见。需提供书面意见的,由党支部书记在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
(二)列席会议参与决策。
本学会应邀请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代表)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八条 临时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学会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求,推动管理层人员与党支部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第九条 请示报告制度。临时党支部与理事会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事项、超出党支部自身职权范围的事项、涉及意识形态安全或社会稳定风险的重要事项,临时党支部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许昌市卫生健康委请示报告。
第十条 政治监督职责。临时党支部发现本学会或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履行政治监督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一)本学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与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不一致的;
(二)本学会章程或主要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
(三)本学会及会员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中医药行业风险隐患,学会怠于教育管理的;
(四)本学会领导成员出现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等不适合履职情形的;
(五)涉及中医药学术不端、虚假宣传、非法行医等损害行业声誉行为的。
临时党支部应通过谈心谈话、与理事会会商研究、向许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等方式,对问题或隐患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临时党支部与理事会共同学习制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工作、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经常对标对表党和国家有关部署要求讨论内部决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在本学会章程中写入党建工作要求,明确临时党支部的设置形式、职责任务、基础保障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临时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纳入本学会年度检查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许昌市卫生健康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本学会临时党支部参与重大决策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清单由许昌市中医药学会临时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清单经本学会理事会民主表决通过后施行,并印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同时报送许昌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许昌市中医药学临时党支部与管理层集体学习、工作会商制度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加强许昌市中医药学会临时党支部(以下简称"临时党支部")与管理层的沟通协调,推动学会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学习制度
(一)学习内容
党的创新理论(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行业本领域的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主题教育、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等有关精神;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关于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业务活动、年检年报、检查评估、到基层考察调研、重大事项报告等相关工作的规定;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行业标准规范、行业发展前沿动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要求开展的学习内容等。
(二)组织方式
1、管理层会议学习。可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管理层会议召开的同时,安排学习事项,由学会负责人主持学习,临时党支部书记和其他委员、学会管理层参加,具体学习时间频次根据实际确定。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由临时党支部书记重点领学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等有关内容,把纪律要求挺在前面,把法律法规讲在前面。
2、党组织活动学习。临时党支部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学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参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党组织活动,一般按照当次活动主题,安排相关学习内容;全党开展的主题教育、党纪学习教育等活动,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具体安排学习内容。参加人员和知悉范围严格按照具体规定执行。
(三)学习形式
采取临时党支部书记领学、政策解读、视频学习、专家授课、交流研讨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力戒形式主义,切实提高集体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工作会商制度
(一)工作会商事项
列入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事项清单的事项,临时党支部和管理层在决策前应进行充分讨论和沟通,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决策后,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必要时及时作出调整和优化。
(二)工作会商形式
1.学会管理层将重大事项提交有关会议表决或决定前,应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主动听取临时党支部意见。
2.临时党支部书记参加管理层有关会议,共同研究群众关心、行业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围绕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汇聚意见建议。
3.工作会商的形式,可根据学会实际情况进行简化。需提供书面意见的,由临时党支部负责人在相关材料上签署意见。
(三)工作会商原则
1.临时党支部重点把关重大事项决策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贯彻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是否有利于学会和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2.学会管理层立足自身发展实际,对本行业和广大会员单位普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向临时党支部实事求是反映情况。
(四)请示报告事项
工作会商中存在重大分歧、经反复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临时党支部应按规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报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商研究,提出指导意见,消除矛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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