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中医院扎实开展 2026 年医学科研诚信宣传周活动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09日 浏览次数:1755
为落实河南省卫健委《关于开展 2026 年医学科研诚信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7 月 6 日 —7 月 12 日,我院以 “诚信务实,求是拓新” 为主题,全面启动科研诚信系列宣传教育活动。紧扣国家、省医学科研诚信管理政策,结合我院科研实际,打造分层、闭环、本土化诚信治理体系,纠治浮躁科研风气,筑牢医学科研底线,护航豫东医疗卫生高质量发展。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许昌中医院全体职工(含在编、合同制、返聘人员等)。
二、基本原则
1. 预防为主,教育先行: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提升科研人员诚信意识与自律能力。
2. 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明确科研活动各环节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3.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正当、处理恰当。
4. 统一标准,分级处理:依据科研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实行分级分类处理。
5. 惩教结合,宽严相济:在严肃惩处失信行为的同时,注重教育引导和制度完善。
三、组织与职责
1. 由院领导牵头,医教科、伦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科研诚信领导小组。
2. 协调全院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受理、组织调查、认定科研失信行为,监督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对接上级科研诚信管理部门,受理科研诚信相关的申诉与复议。
3.医教科负责科研诚信的日常管理、宣传教育与培训。负责科研项目申报、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环节的形式审查与诚信提醒。
4.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在本科室宣传、贯彻科研诚信制度和要求,督促本科室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规范。
四、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1. 确保申请材料(如项目申请书、简历、前期成果、伦理批件等)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剽窃。
2. 如实报告项目参与人员情况,明确分工,不得冒名、挂名。
五、研究实施过程
1. 数据管理:客观、真实、完整地记录和保存原始实验数据、临床观察记录等研究资料。严禁编造、篡改、销毁原始数据。数据应可追溯、可复核。
2. 临床研究:严格遵守伦理审查要求,保护受试者权益和隐私。确保知情同意过程规范、充分。严禁违背伦理原则开展研究。
3. 生物样本与数据安全: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规定,确保生物样本和敏感数据的安全、合法使用,防范泄露风险。
4. 合作研究:明确合作各方的责权利及知识产权归属,遵守合作协议。
六、科研成果形成与发表
1. 署名规范:论文、专著、专利等成果的署名应基于实质性贡献(包括研究设计、实施、数据分析、论文撰写等),通讯作者/责任作者对成果的诚信负首要责任。严禁无实质贡献的署名、荣誉署名、强迫署名或遗漏重要贡献者署名。
2. 学术论文:确保研究内容真实、数据可靠、分析严谨、结论客观。严禁一稿多投、重复发表、剽窃他人成果。
3. 专利与知识产权:如实申报职务发明创造,遵守医院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七、科研失信行为 科研人员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与道德准则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2. 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或文献引用。
3. 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
4. 虚构、伪造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5. 违反署名规范:无实质贡献署名/挂名、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遗漏重要贡献者署名等。
6. 一稿多投、重复发表。
7. 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报奖等环节提供虚假信息、材料。
8. 违反科研伦理规范:如未获伦理审查批准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研究、未充分获取知情同意、严重侵犯受试者权益、违反生物安全规定等。
9. 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生物样本、数据安全等管理规定。
八、举报受理
1. 医院设立科研诚信举报渠道,由医教科统一受理。
2. 举报应提供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失信行为线索和必要的证据材料(鼓励实名举报)。对恶意诬告、诽谤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实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医教科收到举报或发现线索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步核查,判断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线索是否具体。认为需要正式调查的,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启动调查。
九、调查程序
1.医教科成立调查组,成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并实行回避制度。
2. 调查组应客观、公正、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
3. 调查过程应形成完整记录。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
4.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提出事实认定意见和处理建议。
十、认定与处理决定
1.调查组召开会议,审议调查报告、事实认定意见和处理建议。被调查人有权申请听证。
2.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对是否构成科研失信行为及行为的性质、情节作出认定,并决定处理建议。
3. 处理建议报院党委会审议批准后,形成最终处理决定。
4. 处理决定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部门。处理决定应载明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理措施。
十一、处理措施根据科研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及责任人认错悔改态度,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 对情节轻微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2. 院内公开通报批评。
3. 终止或撤销由其承担的相关科研项目,取消其一定年限(如1-5年)的院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申报资格和项目负责人资格。
4. 撤销因该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
5. 取消其一定年限(如1-5年)作为提名、推荐、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一定年限(如1-5年)申请或享受科技人才计划、职称晋升、评优评先、职务聘任等资格。在一定期限内(如1-3年)不接受其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用于医院科研绩效考核。
6. 职称职务处理:视情节轻重,可建议低聘、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8. 纪律处分: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9. 解除聘用关系/终止合作: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合同制人员、进修人员、实习生、合作方人员等,可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合作或退回原单位,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10. 公开通报: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按上级要求或在医院内部进行公开通报。
十二、申诉与复查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诚信委或医院指定的申诉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十三、复查申诉受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诉后组织复查(可另行成立复查小组),复查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许昌中医院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为弘扬科学精神,倡导诚信科研,规范科研行为,预防和惩治科研失信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提升医院科研质量与创新水平,保障医学研究的真实性与可靠性,维护患者权益和医院声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规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许昌中医院全体职工(含在编、合同制、返聘人员等)。
二、基本原则
1. 预防为主,教育先行: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提升科研人员诚信意识与自律能力。
2. 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明确科研活动各环节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3.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正当、处理恰当。
4. 统一标准,分级处理:依据科研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实行分级分类处理。
5. 惩教结合,宽严相济:在严肃惩处失信行为的同时,注重教育引导和制度完善。
三、组织与职责
1. 由院领导牵头,医教科、伦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科研诚信领导小组。
2. 协调全院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受理、组织调查、认定科研失信行为,监督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对接上级科研诚信管理部门,受理科研诚信相关的申诉与复议。
3.医教科负责科研诚信的日常管理、宣传教育与培训。负责科研项目申报、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环节的形式审查与诚信提醒。
4.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研诚信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在本科室宣传、贯彻科研诚信制度和要求,督促本科室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规范。
四、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1. 确保申请材料(如项目申请书、简历、前期成果、伦理批件等)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剽窃。
2. 如实报告项目参与人员情况,明确分工,不得冒名、挂名。
五、研究实施过程
1. 数据管理:客观、真实、完整地记录和保存原始实验数据、临床观察记录等研究资料。严禁编造、篡改、销毁原始数据。数据应可追溯、可复核。
2. 临床研究:严格遵守伦理审查要求,保护受试者权益和隐私。确保知情同意过程规范、充分。严禁违背伦理原则开展研究。
3. 生物样本与数据安全: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规定,确保生物样本和敏感数据的安全、合法使用,防范泄露风险。
4. 合作研究:明确合作各方的责权利及知识产权归属,遵守合作协议。
六、科研成果形成与发表
1. 署名规范:论文、专著、专利等成果的署名应基于实质性贡献(包括研究设计、实施、数据分析、论文撰写等),通讯作者/责任作者对成果的诚信负首要责任。严禁无实质贡献的署名、荣誉署名、强迫署名或遗漏重要贡献者署名。
2. 学术论文:确保研究内容真实、数据可靠、分析严谨、结论客观。严禁一稿多投、重复发表、剽窃他人成果。
3. 专利与知识产权:如实申报职务发明创造,遵守医院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七、科研失信行为 科研人员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与道德准则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2. 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或文献引用。
3. 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
4. 虚构、伪造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5. 违反署名规范:无实质贡献署名/挂名、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遗漏重要贡献者署名等。
6. 一稿多投、重复发表。
7. 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报奖等环节提供虚假信息、材料。
8. 违反科研伦理规范:如未获伦理审查批准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研究、未充分获取知情同意、严重侵犯受试者权益、违反生物安全规定等。
9. 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生物样本、数据安全等管理规定。
八、举报受理
1. 医院设立科研诚信举报渠道,由医教科统一受理。
2. 举报应提供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失信行为线索和必要的证据材料(鼓励实名举报)。对恶意诬告、诽谤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实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医教科收到举报或发现线索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步核查,判断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线索是否具体。认为需要正式调查的,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启动调查。
九、调查程序
1.医教科成立调查组,成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并实行回避制度。
2. 调查组应客观、公正、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
3. 调查过程应形成完整记录。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
4.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提出事实认定意见和处理建议。
十、认定与处理决定
1.调查组召开会议,审议调查报告、事实认定意见和处理建议。被调查人有权申请听证。
2.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对是否构成科研失信行为及行为的性质、情节作出认定,并决定处理建议。
3. 处理建议报院党委会审议批准后,形成最终处理决定。
4. 处理决定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部门。处理决定应载明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理措施。
十一、处理措施根据科研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及责任人认错悔改态度,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 对情节轻微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2. 院内公开通报批评。
3. 终止或撤销由其承担的相关科研项目,取消其一定年限(如1-5年)的院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申报资格和项目负责人资格。
4. 撤销因该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
5. 取消其一定年限(如1-5年)作为提名、推荐、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其一定年限(如1-5年)申请或享受科技人才计划、职称晋升、评优评先、职务聘任等资格。在一定期限内(如1-3年)不接受其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用于医院科研绩效考核。
6. 职称职务处理:视情节轻重,可建议低聘、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8. 纪律处分: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9. 解除聘用关系/终止合作: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合同制人员、进修人员、实习生、合作方人员等,可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合作或退回原单位,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10. 公开通报: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按上级要求或在医院内部进行公开通报。
十二、申诉与复查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诚信委或医院指定的申诉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十三、复查申诉受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诉后组织复查(可另行成立复查小组),复查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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